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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4
南宁住房公积金官网管理委员消息,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1日晚下发《关于调整南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成,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等,各受委托银行应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以上政策调整将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南金管〔2017〕2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1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四、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五、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六、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八、进一步加强对首付款资金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各受委托银行应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资金的真实性,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
九、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十、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联网查询工作力度,开通快捷协查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
十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实施后,此前凡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南金管〔2017〕2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7年1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严控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
三、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四、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五、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六、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七、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2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八、进一步加强对首付款资金真实性的审核工作。
各受委托银行应严格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资金的真实性,杜绝首付分期、零首付等存在潜在风险的购房行为。
九、以上政策调整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材料上登载的时间是在2017年5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十、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联网查询工作力度,开通快捷协查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
十一、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十二、本通知实施后,此前凡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